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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哪家好?

作者: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1 08:04:14

随着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大,现在越来越多人的或公司想通过注册商标来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抢先占领市场。说到注册商标很多人就苦恼于不知如何来选择商品。根据国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把商品分为了45类,其中每类里面又包括很多小类。申请人在大致确定了注册申请的类别后,就需要考虑选择注册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内容。

一般而言,大家都需要运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挑选需要注册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内容。那么广东商标注册该如何来选择商品呢?选择商品的五大基本原则:

1、选择主营业务上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确保基本注册范围。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注册后合法的使用,因此将主营业务上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为重要的要求。

2、选择代表性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节约申请成本。《分类表》中每一类下的各个类似群都有大量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根本不可能都申请。这就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核心的商品和服务内容。简而言之,要选以一当十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3、选择不同的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扩大保护范围。商标注册申请是按照类别和申请数量收费的,在已经选择了注册类别的情况下,就需要以尽量少的商品和服务内容涵盖整个类别。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选择在某一类别下的不同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

4、选择交叉检索或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简单实现跨类别保护。对于商标注册而言,就是要通过有限的投入,获得最大化的注册保护。因此,而有交叉检索或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则可以容易的达到这个目的。花粉(原材料)与2904食用花粉类似。

5、如找不到十分确切的商品与服务内容,可选择与之相近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进行注册。《分类表》中的商品与服务内容是有限的,会出现找不到与现实情况对应的商品与服务的时候。这个时候,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些含义广泛的、外延较大的商品与服务内容进行申请,达到注册保护的目的。

申请广东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广东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代理讲解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撤销制度,该《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广东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该制度既不是对商标注册人不使用行为的处罚,也并非为商标注册人设定了使用的义务,只是为了在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的作用长期没有发挥时,使该商标标志重新回到公有领域,方便他人注册,激活商标资源的一种措施。

同时,商标法本身也明确规定,即使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可以采取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督促该注册商标投入实际使用;撤销商标的注册并不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唯一法律后果。这恰恰体现出了法律设立连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涉案复审商标的实际状况,以其是否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挥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作用为根本依据,并最终选择确定所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

对于注册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曾被认定为老字号的企业的核心商标,更是要从有利于鼓励正当竞争、有利于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有利于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志及“傍名牌”行为、有利于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的商标法的基本宗旨出发,全面审查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历史因素、目前状况、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实际,综合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商标注册代理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不欺不诈的价值追求,注意防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被不当利用,防止他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后,对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恶意地提出撤销申请,无论这种撤销申请是由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自行提起的,还是他人提起的。

相关法条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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