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注册类别为何宜多不宜少?

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 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广东商标注册类别为何宜多不宜少?

广东商标注册类别为何宜多不宜少?

作者: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7 08:00:17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有些企业老板只申请自己产品需要的一项类别,其实这样是不对的,广东商标注册类别宜多不宜少,下面就和我们公司一起来看看为什么吧。

如今,关于商标的话题经常被人们提起,归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某些企业对商标的认知还不够,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往往被忽略在企业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矛和盾就是商标价值的具体体现,进可攻,退可守,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从容发展。但是,注册商标不单单是拿个商标证书就万事大吉了,市场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那么在使用商标时,很容易出现跨类别使用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况。

就拿奥普商标举例,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杭州奥普公司及其经销商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前,双方多次相互投诉,称对方商标侵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出现这种情况是每个商标代理人都不愿看到的,这就要求我们对客户需求必须详细了解,且给出合理的商标注册方案,避免后期有商标纠纷的情况出现就拿集成吊顶来说:首先需要给客户建议到这几个最基本的类别。

当然,像9类智能软件、20类家具、40类生产等,还有一些装饰类的产品类别根据客户发展需求,给客户建议到,有可能你的几句话,就可以避免客户后期损失,毕竟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每个行业都有许多延伸产品或服务产生,这就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商标布局。

下列注册方式规避以注册风险:

一、拆分商标各要素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中的字母、文字、图形部分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由于文字部分的识别性与对应性较强,申请人可以较为灵活的增加或者修改文字来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图形部分与英文字母部分确定性较差,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自由裁量性较强。即使申请人设计商标过程中刻意将其与在先申请相区别,但由于各人审美标准的不同,在审查过程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在组合商标中一旦有单独的部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整个商标会被整体驳回。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建议提出组合广东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将商标拆分为文字、图形、字母三个单独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即使有个别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使用。而且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上述商标核准注册后,可以将其组合使用达到组合商标的使用效果。采用拆分的方式提出注册申请不仅可以较好的起到回避注册风险的作用,同时增加了商标使用的灵活性。

二、商标注册申请后实际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理论,申请商标如果与他人在先注册申请近似或者单纯地反应了商品的特征等因素,则认定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里所指的显著性为商标的内在显著性,又名固有显著性。但是《商标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这里所指的显著性指的是商标的外在显著性。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应积极使用,做好推广宣传工作。由于商标申请期限一般长达1年左右,即使该商标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但经过1年的积极推广也有可能使商标的显著性达到法律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申请明显近似的话,那么申请人应严格管理使用行为。商标的近似性审查是审查员自由裁量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那申请复审商标与他人商标近似这一判定即发生既判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过程中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三、通过多种法律手段保护商标权商标申请流程一般长达1年,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并不具有排他性权利。这一阶段是商标法律保护最脆弱的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相同的商标不但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还可能使商标丧失显著性,进而成为该商品通用名称。因而建议商标权人在申请过程中通过其他途径保护商标中所蕴含的无形财产。

这几天小编的朋友们的淘宝店铺都收到了这个通知。经淘宝网核实,一些类目下部分品牌存在司法无效的情况,主要是商标未注册成功或者已无效,或者品牌的注册范围不包含商品类目的情况,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淘宝网决定在2019年12月25日清退一批此类未注册成功/无效品牌。

(1)如果我想继续出售该品牌商品,我该怎么做?如果您需要继续出售该品牌的商品,请去商标网申请该品牌,当申请完成后,可通过淘宝网品牌入驻流程重新入驻。

(2)我可不可以更换为其他品牌进行出售?不可以。无效品牌对应的商品请您自行删除,不得上架。如果您随意更改为其他品牌,淘宝网会依据淘宝网的相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置。淘宝从2019年12月25日开始,将清退未注册商标品牌以及无效商标品牌,没有商标产品将进行下架,各企业用户留意,不要因为一个商标影响整个店铺,最后因小失大。

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您的品牌。我国巨大的市场给投资者提供了无限的商机,亦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注册商标,将使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得到法律保障。商标保护不仅是打造品牌和占据市场的利器,更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必要措施。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广东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版权所有: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