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企业注册商标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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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企业注册商标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作者: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8 08:28:37

1、拥有专利证书,有助于获得加分

学生获得专利证书,可以加分,无论是学生奖学金,或者是升学加分,如高考、中考,甚至是小学升初中,拥有专利,都将获得加分项。这其中,原始申请获得的证书,意义更重大。很多学生对此并不陌生,专利作为创新加分项,可以折抵学分,也可以用来作为创新能力的凭证。

这方面,如果学生能自己提出相关创意,然后准备相关资料,对自己所获得的专利较为熟悉,在后续的答辩过程中,则更加清晰,显然,其加分份量也更重。因此,建议学生在指导下提出初步想法,然后予以讨论完善,可以获得更好的锻炼和提升效果,也便于获得证书后后续答辩。

2、拥有专利证书,弥补偏科的不足

在很多学校,特别是一些军校,考虑到学生的能力不足,也是为了照顾学生在某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外语四级,一些学生通不过考试,则允许获得专利证书进行弥补。

在外语四级考试中,一些学生通不过,利用专利申请获得专利证书,是允许的,各个学校都有相关规定,可以去参考。但随着专利申请审查严格,时间延长,需要了解政策后提前准备。过去那种,利用转让获得发明人方式,目前不是最佳途径,而存在一些不能变更发明人的风险。所以,提前申请准备,则是学生需要考虑的。

3、拥有专利证书,增加就业和勤工俭学的能力

如果说专利证书的获得可以通过他人来完成,那么,自己努力撰写专利并获得相关授权,则是增加就业和勤工俭学能力的重要方式。就业,不仅仅看专利证书,更重要的是看能力。正如前文所言,如果自己完成了相关专利创意和申请,对个人能力大幅度提升,而就业也是大有帮助的。

不仅如此,在就学期间,获得相应能力的提升,在空余时间,也可以作为勤工俭学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创意,还是专利撰写,或者专利授权证书,都是可以作为资产进行交易的,这些也是学生勤工俭学的重要层面。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这些工作都可以足不出户,在电脑上完成。

专利权(Patent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转让前不一定要做。

有人对你的专利感兴趣,然后提出高额的收购费,这是您需要做一个专利评估报告,拿一些证据来辅助一下你的专利价格,之后对自己也是一种保障,即使你要转让专利也要知道对方的企业情况,例如信誉情况以及公司规模,然后签订合作意向书,考虑是否需要做专利评估。

专利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其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邻接权等。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版权属于民事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

版权登记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登记,由著作权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版权登记机构经初步审核合格后,依法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对所登记的作品合法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予以承认。版权是著作权人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一步,有利于司法方式、行政方式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想了解更多关于版权登记的信息,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广东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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