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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商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作者: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5 08:40:33

许多人把商标等同于品牌。其实,商标并不等同于品牌,但它是品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品牌看似是“虚拟”的东西,但有了标志,就有了视觉的灵魂,而有了商标,就有了视觉的认知。人们常问小版商标著作权的重要性。让我们今天详细谈谈。商标权是指在商标纠纷中,权利人主张商标权,商标标识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使其商标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一、禁止他人在不同的、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同一作品注册商标。

二、它可以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节约成本,不更新,保护期长。[保护期为提交人的生命和死亡后50年,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著作权证书是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也是权利保障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这需要具体分析。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原创性。在我国的实践中,原创的标准并不高,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东东都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非所有文本商标都适用于版权申请。常见的2-4个字是“长城”、“娃哈哈”、“农夫山泉”。这些字眼太短,不是原创,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申请版权的意义不大。图形商标,如果不太简单,一般可以申请版权。比如奥迪的四大圈子、康师傅的厨师形象、米其林的轮胎工等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利益一:著作权优先权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在先权是对他人在先权的侵犯。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优先拥有权相当于“全类”保护。不管其他人注册的是哪个类别,即使注册成功,也可能是“无效”的。

好处二:非商标使用也能维权例如,如果有人使用你的标志或标志图形,而这些图形不是用在商标上,而是用在其他地方,用来建立标志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他们可以利用版权和不正当竞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好处三:有利于商标的驳回和复审同时进行广东商标注册,申请著作权保护。版权证书很快。如果在商标过程中被驳回,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商标驳回审查取得成功。

好处四:“商标著作权”将保护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三”的初衷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囤积、垄断其他经营者可以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著作权”保护模式下,即使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也将禁止他人根据其享有的著作权继续使用。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国际商标注册中,不同的注册途径提交的注册资料不同,该注册方式需要在国内先行注册或正在注册才可以提交,若您是单一国家注册或者欧盟商标注册则不需要再国内现行注册。那么国外注册商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3、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电子版LOGO(JPG格式)。注:若注册商标为彩色,请指定颜色,以后使用将按照指定颜色使用;若注册商标为黑白,以后可使用任意颜色。

4、一份《注册美国商标委托书》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5、本国注册商标证明文件、最早在美国使用的日期及证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人们开始重视卫生产品的选择。按字面意思,卫生洁具是指卫生和洗澡。为居民提供便利、洗澡和其他日常健康活动的空间和用品。浴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卫生洁具注册商标属于11类1109卫生器具。要进入洁具市场,首先要有自己的商标,但时间比较紧,可以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办理浴室商标的转让!

一、个人商标转让费:500元,国家商标局收取;

二、委托商标代理:除500元的手续费外,还应交纳代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所需材料概述如下:

一、转让方应准备身份证明和签字文件;

二、受让方应准备企业业务复印件的清晰有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件;

三、委托商标代理的,应当提交受让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受理大厅提交受让人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转让,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公证书);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署确认的中文文本;

六、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至8个月内,可以领取核准商标的转让证书。该证明应当与广东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七、商标局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发《注册商标转让核准证书》;

八、注册商标转让批准书上注明的日期为注册商标转让的生效日期。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使用权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因为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保证100%通过。即使通过,商标注册证也要2-3年才能下来。商标转让的全过程最长可在6-10个月左右完成,对于急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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