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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

作者: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2 08:48:24

有时拿到广东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周期较长,为什么?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首先对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规定的,纸质申请件需要电子化(扫描、录入);然后审查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申报的类别;确定商标线索要素(图形和文字)。

经审查合格,且申请人缴纳商标规费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经审查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合格后,发放受理通知书。目前商标局正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已缩短到1个月。

如果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形,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将会相应延长,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予以理解。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的补正通知书,补正起始时间该如何计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补正通知书时,若商标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未起满30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商标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已起满30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因10月24日下午,中央集体学习区块链技术,使得区块链成为近期热点话题,各大新闻客户端打开都是关于区块链的新闻。近期也有很多客户来咨询区块链公司注册及备案的,很多刚刚接触区块链的就会有疑问,这个要还要做备案?是的,确实要做备案。

目前已经公布了两批备案信息,第一批197个,第二批309个,总共506个。另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早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那条款里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和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分别是指什么呢?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也就是说区块链公司或者提供技术支持公司在服务上线十个工作日就要办理备案。

不备案行不行?当然不行,既然出了规定就不会是个摆设,规定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标法认为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混淆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事实。广东商标注册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商标争议或侵权诉讼中需要争论的一个问题,例如,某些被诉侵权方会要求对方提供产生混淆的证据来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张,有些行政决定书或判决书中甚至会有两个商标近似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结论。如此种种,均把混淆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来看待,必须要证明其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

而根据最高院在本判决确立的原则,混淆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从而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便可以推定成立混淆,无须事实的举证。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谋求公正的原则,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力求体现公正是整份判决书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司法审判的精神。而公正不仅仅包括案件本身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包含了社会效益的公正。

无论是从一个国家设立审判机关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的目的来看,实现公正都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应更多关注审判公正的体现。法律的规定不是尽善尽美的,难以面面俱到。而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也是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的,总是绕着法律的界限在试探着审判者的底线。如果审判只是围绕是法律的条文本身来兜圈子,而忽略了立法的本意和社会效益的公正,难免落入侵权人设计好的圈套之中。

在商标注册侵权案件中更是如此,侵权人在设计侵权商标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它的界限,并设法规避法律。最高院的判决表明,法院的判决不仅仅要适用法律正确,而同时要关注社会的效益和公正,使恶意方受到应有的评价和制裁。

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包括事由不同、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是怎样的?

1、事由不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广东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1)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2)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

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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