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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字体会造成侵权吗?

作者:广东辉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4 08:54:34

在创业的初期都会实现注册好商标,商标的组成因素有很多,有的人选择文字广东商标注册,有的选择图形商标注册,在文字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商标文字字体的问题,那么商标注册的字体会造成侵权吗?

针对于商标字体问题,商标注册之后不仅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还会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图形标志之外,商标的注册字体都是受到保护的,字体也有着自己的版权,如果大家盲目的去更改,就很容易产生注册商标字体的版权纠纷。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商标字体都不可以使用,因为有的商标字体的版权人自愿放弃了字体的版权,大家就可以放心的使用,如果是那些本身就包含有版权的字体,特别是经由设计师专门为此原创设计的字体,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设计师就自动对该商标字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版权,那么大家在设计商标图样的时候,就必须要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和版权人签署书面的版权合约,拿到改字体的版权才能够申请注册。或者是大家直接选择那些无版权的字体,也可以避免造成商标侵权。

对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是否须具备合法性以及何谓合法使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来标示商品的来源,以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有关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商标是否在使用,而不是其如何使用以及使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商标使用人违反有关生产许可、卫生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商标使用无关。基于不使用原因撤销一个注册商标,应当在查明该人确实无真实善意使用目的,该商标确实没有在市场上发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的情况下方可撤销。

我们认为,商标使用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使用能够产生维持广东商标注册的效力,以便判定什么情况下商标注册应当注销,或者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3年不使用注销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如在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中,要求异议人、撤销申请人证明注册商标被真实使用的制度,不是为了惩罚注册人,而是为了避免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的注册商标阻碍他人的商标注册,避免浪费商标资源。

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了注册商标,使其在市场中发挥识别作用,该商标注册就不应当被撤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获得卫生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等,是商品生产或者服务活动违法,而不是商标使用违法,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而不能用剥夺民事权利注销商标注册的方式来惩罚注册人。

广东商标注册证需要做什么准备?商标注册证作为承载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是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直接目的;申请人希望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注册证,以排除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商标注册证呢?只有申请者想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的核准和注册。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需要审查商标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商标通过的,进入初步审批公告和注册公告。取得《商标注册证》并不容易,申请人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首先,申请人需要合理选择商标。《商标法》明确禁止一些不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或者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注册,申请人必须合理选择商标标识,避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

其次,申请人要做好商标查询工作。商标局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发现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或者原申请商标的构成相似的,也将不予受理。因此,在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前,有必要做好相应的查询工作,确定所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需要尽快进行调整和修改,使申请人能够迅速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需要积极回应商标异议。

商标进入初步审批公告和注册公告期后,可能会遇到他人提出的商标异议,认为该商标是恶意抢注或者对其合法性有怀疑等。;申请人遇到商标异议后,未及时出示相应证据证明所申请商标合理合法的,商标局也将驳回其注册申请。总之,申请人希望加快商标注册速度,顺利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需要合理选择商标标识,做好相应的查询工作,及时处理异议。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广东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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